关于印发《黄山市生态环境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环发〔2024〕5号
局各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
《黄山市生态环境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
黄山市生态环境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舆论导向,规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舆情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传播的,涉及公众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评价、言论等正、负面舆情。
第三条 负面舆情按一般性舆情、重大舆情、特别重大舆情进行分级管理。一般性舆情是指通过媒体反映的环境问题、建议和咨询等舆情,影响范围小,没有或轻微存在舆论风险。重大舆情是指经媒体传播的、扩散面广、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投诉、言论和评论,即将或者已经产生一定的舆论影响。特别重大舆情是指被媒体曝光、涉及范围广、公众关注度高、已经产生较大的舆论影响。
第四条 舆情监测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电子报刊、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论坛、帖吧等形态媒体全天候监测,及时发现舆情。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领导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所有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领导组分收集、转办、分析与处置管理三个小组,相关工作由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市局办公室、相关科室和事业单位承担。
第六条 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负责舆情的收集、登记,发布舆情信息、编发《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舆情月报》,即时将监测到的舆情按属地转办。市局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员队伍建设,对接收的省厅、市政府提供的舆情按属地、职责转办,涉及信访、执法投诉问题转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作为信访办理。 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舆情收集、汇总、反馈、处置管理并确定本部门舆情信息员。
各分局应确定舆情处置工作承办部门和舆情工作人员(至少1人),并将名单报市局备案。各分局舆情工作人员必须确保实时在线,及时下载舆情动态,并负责将舆情收集和整理后呈送分局领导。
第七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拟定应对方案,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属地责任要求,履行舆情处置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舆情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涉及本地的一般性舆情,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处理,5-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置结果;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要提前作出书面说明,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个别疑难问题,短期内无法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反馈办理进度。
对重大舆情,责任单位应立即展开调查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反馈处置结果。
第八条 健全重大、特别重大舆情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引导机制。属环境应急事件的,按照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办理。市局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舆情情况,确需回应媒体、公众的,经领导组研究后,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或由领导组指定对应科室、事业单位统一回复媒体、公众。
要持续关注回复后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舆情动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把握舆论引导主动权。
第九条 凡省厅转办、市政府转办的舆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反馈处置情况,其他舆情以电子版形式反馈责任科室。
第十条 领导组负责对重大、特别重大舆情级别的判断与决策处置。领导组加强对舆情的研判、控制和化解工作,重大或特别重大舆情发生初期,市环境宣教中心及时向领导组报告,经领导组研判后开展舆情引导,同时向市委网信办反映并采取相关措施。舆情大规模传播后,领导组协调各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和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化解舆情的不利影响。各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各分局负责联络相关业务专家、业务上级部门、环保热心人士等,主动引导舆论,并按职责做好重大决策、项目、重大举措事前舆情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对处置负面舆情不及时、不得力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