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2日,黄山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电气故障导致的火灾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导致部分化学品物料随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该公司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玖佰零玖元陆角(¥47909.6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次事件中,该公司主动自行支付相关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188.2万,转运159.424吨火灾事故导致的废物土壤、应急池底泥、应急池表面浮沫等固废危废至危废集中收集贮存和处置单位,属地政府召开会议确定此次事件环境风险隐患已消除。此次违法行为系次生灾害,非主观故意,且该企业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2024年10月14日按期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20.19911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黄山市司法局关于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将“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 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列为不予处罚情形)文件精神,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于2025年1月26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心声】
此次火灾事故系电气故障导致,为防止火灾蔓延,我公司第一时间投入消防灭火工作,但未及时发现事故消防废水流出。事发突然,我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在发现事故消防废水流出问题后,我公司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主动消除和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害,也积极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固废等全部规范处置到位,未造成大的环境影响。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教育指导,我们已经认识到在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一定充分吸取此次教训,认真学习相关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环境安全意识,加强厂区风险隐患排查,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公司全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公司遭受火灾已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免罚表达衷心的感谢,让我们切实地感受到了主管部门的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