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黄山市:一奖两罚,还居民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黄山市屯溪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夜间生产噪音扰民。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日间和夜间、厂界和敏感度均进行了噪声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西侧厂界夜间噪声值为63,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随即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1.处以罚款。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2.限制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限制生产,在限制生产期限内生产负荷不超过现有设计生产负荷的50%,其中喷水织机同时使用台数不超过155台。限制生产期间,该公司编制了整改方案,进行了内部整改,并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进行社会公开情况,提交了噪声达标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3.举报奖励。依据《黄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2000—10000元奖励: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2400元奖励。
【案件启示】
1.鼓励群众参与,畅通信访渠道。此案件是黄山市首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标志着我市在构建全民参与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中有了新的突破。环境违法问题有奖举报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日常环境管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有着精准高效、全域覆盖的指挥棒功能,此次举报奖金的发放也将进一步提升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组合拳执法,维护群众利益。在此件案件的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没有“一罚了之”,而是通过“限制生产”的执法手段,即维护了群众的利益,确保群众的日常生活不受噪声影响,也保障了企业部分生产效益。同时,在限制生产期间,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企业整改措施进行业务指导,倒逼企业消除侥幸心理、扛起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在确定企业完成整改后,随即解除限制生产,维护了企业的利益。
3.发挥群众热情,形成监督合力。此次有奖举报的办理让群众敢于监督、乐于监督,在后续的整改过程中,群众也作为“探头”,了解整改情况和整改进度,执法部门做好了举报证人保密工作,解除其后顾之忧,通过互相配合、有效沟通,进一步激发了群众监督正能量,引导群众更注重发现信访举报背后的苗头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助推形成生态环境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