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黄山市:某企业涉嫌应急处置不当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9日,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园区雨水沟有明显异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沿园区雨水沟排查,发现园区一道路雨水汇入口存有明显化工原料残留,经执法人员追踪调查,了解到某企业一辆异辛醇运输车停靠在园区道路时,运输的物料发生泄露,车辆驾驶员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擅自用清水对泄漏在道路上的物料进行冲洗,导致含有化工原料异辛醇的污水流入园区雨水沟,造成水质异常。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元。
【案件启示】
该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信访举报,也是徽州区近些年遇到的第一起化工原料运输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问题,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徽州区严格按照环境应急“五个一”原则开展处置工作。一是“第一时间报告”,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汇报,由党委政府牵头抓总,迅速调配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人员前往调查。二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开发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在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奔赴现场,核清事实,开展分析研判,提出防控措施建议。三是“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各职能部门迅速调取运输车辆有关信息,查实泄露物料品类和泄露量,并对雨水沟的COD在线数据变化进行实时监控,掌握事态发展动向。四是“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时发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走向,维护社会稳定。五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经查,此次事故起因为物流公司驾驶员擅自对泄露物料进行冲洗,应急队伍已在第一时间对泄露物流进行处理,将事件环境危害降到最低,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此次事故反映出危化品运输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该案件的办理,对化工企业物料运输车的管理具有积极的教育警示意义,对化工原料运输车驾驶员岗位培训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也为生态环境部门处置此类环境风险工作积累了经验,指出了新的监管方向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