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以案释法”案例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9-12-19 15:28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黄环〔2019106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以案释法”案例的报告

 

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集“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经认真梳理、比选,拟选定黄山市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主办的吉金鸡业暗管排污案作为“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现将案例相关材料随文上报。

 

附件: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材料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12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黄山市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供稿:王雲(黄山市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审稿:吴志龙(黄山市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检索主题词:吉金鸡业、私设排污管道、以案释法、强制执行、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吉金鸡业暗管排污案解读严格环境执法

【案情简介】

2017年61日下午,黄山市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原黄山市徽州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对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蛋鸡饲养场内围墙有破损,并在围墙旁边发现有鸡粪废水排放的痕迹。经仔细排查,在该公司2号鸡舍旁发现有私自设置的排污管道,将2号鸡舍旁的鸡粪储存池内含鸡粪废水偷排入厂区围墙外环境。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鸡粪废水偷排嫌疑后,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固定了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事实证据。并对该公司法人代表依法进行了询问,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经会议决定,2017628日黄山市徽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黄山市徽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作出处壹拾万元罚款的决定。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20171229日黄山市徽州区环境保护局向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2018112日,黄山市徽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

【法律分析】

1、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蛋鸡饲养场一期工程项目饲养过程中私自设置排污管道将2号鸡舍边鸡粪储存池内含鸡粪废水排入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根据上述规定,徽州区环境保护局对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作出处壹拾万元罚款的决定。

2、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徽州区环境保护局对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

3、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4、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蛋鸡饲养场一期工程项目饲养过程中私自设置排污管道将2号鸡舍边鸡粪储存池内含鸡粪废水排入外环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将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件中私设暗管排污行为移送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

【典型意义】

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私设排污管道行为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徽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发现该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以制止该行为的继续实施,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徽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平时进行执法检查时工作细致到位,能及时发现并全面调查取证,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避免其造成进一步严重后果。这体现出环保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应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守好绿水青山的最后一道防线。二是在立案之后,徽州区环保局积极跟进案件进程,督促违法企业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在出现违法企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徽州区环保局采取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体现出徽州区环保局实施按日计罚的根本目的不是罚款,而是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也采取了进一步措施予以制止。三是引起各企业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相关法律的重视,认识到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树立环境违法行为警戒线,督促各企业单位自我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以具体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相关法律,生动形象的将普法用法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