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黄山市环保局依法分类处理环保投诉案
基本情况: 2017年4月5日至4月9日,黄山市环保局先后多次接到投诉举报黄山瑞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扰民。黄山市环保局及时按照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要求,妥善化解了这起环境保护纠纷。
甄别分流:黄山市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根据《黄山市环保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第一条关于“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未批先建”的规定,经初步甄别判定:信访人的投诉及现场核查确定共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该项目为未批先建项目,按照清单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导入行政处罚程序。第二部分为该项目为在未安装任何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翻抛耗氧发酵工序产生粉尘及恶臭。我局立即下达了《关于黄山瑞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通知》。
依法处理:黄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0日就举报情况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黄山瑞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6年10月在未安装任何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翻抛耗氧发酵工序产生粉尘及恶臭,对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引起附近群众强烈投诉。
2017年4月5日至4月9日,黄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先后多次接到投诉举报黄山瑞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扰民,执法人员阎晟、林芳于2017年4月10日就举报情况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黄山瑞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6年10月在未安装任何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翻抛耗氧发酵工序产生粉尘及恶臭,对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引起附近群众强烈投诉,制作了《黄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黄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由该公司总经理汪某某签字认可。2017年4月19日黄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4月20日,黄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关于黄山瑞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通知》,2017年4月24日,黄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阎晟、林芳就上次发现的违法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就有关问题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汪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黄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黄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提取了黄山瑞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江某某、办公室主任汪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设备清单一份、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一份(共六张),填写了黄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六份,提取了1台翻抛机、1台定量给料原料仓、1台破碎进料皮带机、1台立式破碎机、1台筛分进料皮带机、1台滚筒筛分机、1台成品出料皮带机、1台大块返料皮带机、6台智能风热型生物有机肥搅拌机、2台包装机、2台装载机、1台叉车照片工十张,填写了黄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十份。笔录、(书证)提取单、(照片)提取单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汪某某签字认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环听告字[2017]003号),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零陆元壹角伍分。当事人于2017年4月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5月10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字[2017]003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零陆元壹角伍分。
当事人已落实停产措施,并于2017年5月23日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零陆元壹角伍分。
工作启示:接到群众投诉后,我局立即对照《黄山市环保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要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处理,经调查,黄山瑞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6年10月在未安装任何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翻抛耗氧发酵工序产生粉尘及恶臭,对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我局立即下达了停产通知,要求立即停产,确保不再产生粉尘及恶臭,并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解决了群众的信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