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黄山市环保局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环保执法
案例报送单位:黄山市环境保护局
供稿:市环境监察支队 林芳
审稿:市环境监察支队 张涛
市环境保护局 叶青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黄山市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查封扣押案件
【案情简介】黄山市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三门呈,法定代表人汪利群。2017年4月6日,黄山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收购石料进行破碎,洗砂产生的废水经简易沉淀后,排入率水河饮用水源上游,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调查与处理】2017年4月6日,黄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黄山市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收购石料进行破碎,洗砂产生废水经简易沉淀后排入率水河饮用水源上游,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因案情紧急,为了及时制止排污行为,报请市环保局领导同意后,实施了先行紧急查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实施了紧急查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厂电源总开关、1台榔头机输送带及1台破碎机皮带进行就地查封。2017年5月3日,根据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人民政府向我局提交的申请,因拆除设备,需对查封的生产设备进行解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3日对该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就地查封的生产设备封条完好,未发现擅自生产痕迹,符合解除查封条件,决定自2017年5月3日起对该厂就地查封的生产设备予以解封。
【法律分析】新环保法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查封、扣押非法排污设备的权利。但查封、扣押期限最长一般不能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可以在被查封扣押后向环保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决定。查封、扣押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及时遏制污染状态的蔓延与扩大。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是: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黄山市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非法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第六项和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之规定,于2017年4月6日以《查封(扣押)决定书》(黄环查扣字〔2017〕005号),对该厂生产设备进行查封。5月3日,根据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人民政府向我局提交的申请,因拆除设备,需对查封的生产设备进行解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3日对该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就地查封的生产设备封条完好,未发现擅自生产痕迹,符合解除查封条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自2017年5月3日起对该厂就地查封的生产设备予以解封。该案件调查程序合法,运用法律准确,执行到位,归档完整。
【典型意义】黄山市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加工点收购石料进行破碎,洗砂产生废水经简易沉淀后排入率水河饮用水源上游,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我局对其生产设备实施了紧急查封,程序合法,及时制止了严重威胁水源安全的排污行为,对转产搬迁整治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