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黄山市环保局依法分类处理陈某环保投诉案

发布日期:2018-06-21 15:41信息来源:市环保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22日,屯溪区阳湖镇群众陈某向市环保局12369反映:江南新城南区对面(3号高速路口)的三环涂料加工厂“冒黑烟”,属“三无”企业,要求查处该加工厂。市环保局及时按照分类处理工作要求,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解决了群众诉求。

二、甄别分流

市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根据《黄山市环境保护局信访诉求分类处理清单》第16条关于“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或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及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经初步甄别判定: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共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实为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应调查核实,并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办理;第二部分为主张无证无照违规经营问题,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原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四条(三)之规定,市环保局当场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由此,市环保局按照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四条(一)之规定,将该信访事项转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并提出相关依法分类处理意见。

三、依法处理

市环境监察支队收到转送信访事项后,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信访人陈某为江南新城南区居民,其投诉对象为黄山市屯溪区三环涂料加工厂。该加工厂于2011年建成投产,主要从事堆放紫荆花漆以及建筑胶水的生产加工。该加工厂有一台型号为LSG0.08-0.04M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以木柴为燃料,为生产加工建筑胶水提供热水。因该锅炉废气未经任何废气治理设施处理直排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该加工厂存在下列环保问题:一是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二是锅炉废气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可能造成大气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市环保局于2016年11月26日对该加工厂溶胶罐等生产设备进行紧急查封(扣押),并现场对就地查封过程进行拍照,做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填写《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同时,市环保局于11月28日将《查封(扣押)决定书》(黄环查扣字〔2016〕003号)直接送达该加工厂经营者,并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相关生产设备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12月6日,该加工厂因准备搬迁,需对生产设备进行解封拆除,向市环保局提交《解除查封生产设备申请》。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环境监察支队于12月7日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就地查封的生产设备封条完好,未发现擅自生产痕迹,现场拍照,并做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填写《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2月8日,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自2016年12月8日起对该加工厂就地查封的生产设备予以解封,并于当天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2016)黄环解查(扣)字第004号)直接送达该加工厂经营者,现场对就地查封的生产设备予以解封,并对解封过程进行拍照,做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填写《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2月28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加工厂就生产设备拆除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做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溶胶罐等生产设备均已拆除变卖,不具备生产能力。市环保局将处理结果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人表示满意。

四、工作启示

(一)环保部门要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落到实处,坚持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分类处理信访问题,避免以信访答复代替行政决定,不断树立法治权威,以实际行动转变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思想观念。

(二)环境污染投诉事项的信访人在提出投诉的同时,往往会提出其他诉求,环保部门就信访人提出的诸多诉求,应当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处理,对反映污染问题应通过依法查处途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采取“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具体,内部分工有协作,齐抓共管成局面”的工作方法。注重完善环境信访手续,及时准确地做好环境信访案件的记录、登记、转办、请示、立案、交办结案和案卷归档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政策水平,及时对全系统环境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相互交流经验,提高环境信访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够耐心细致,尊重事实,依靠群众,照章办事。对于来访者,应热情接待,问清来访事由,并及时办理,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