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0月3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31日我局拟对黄山联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水性环氧、水性固化剂、水性聚氨酯树脂、水性丙烯酸乳液改扩建项目》、黄山福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微波消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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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年产4万吨水性环氧、水性固化剂、水性聚氨酯树脂、水性丙烯酸乳液改扩建项目 |
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园区(歙县循环经济园区)黄山联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黄山联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黄山星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18907m2,总建筑面积8590.3m2,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8万元。主要对现有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增加相应反应釜及容积(主反应釜容积由75.5m3扩大至147m3),同时拆除并新建一栋丙类仓库,改造现有辅助用房,调整公辅设施布局。改造并新增建设水性环氧树脂生产线5条,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生产线3条,水性异氰酸酯固化剂生产线1条,水性丙烯酸一级分散体生产线7条,水性丙烯酸二级分散体生产线5条,依托及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产能由8800吨/年扩至40000吨/年,主要年产水性环氧树脂12160t/a、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6000t/a,水性异氰酸酯固化剂1620t/a,水性聚氨酯树脂4320t/a,水性丙烯酸乳液15900t/a(其中含水性丙烯酸一级分散体10900t/a,水性丙烯酸二级分散体5000t/a)。 |
一、施工期: 1、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①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修和维护,严禁使用超期服役和尾气超标排放车辆。②对施工进度及进入厂区的车流量进行合理规划,防止施工现场车流量过大,同时,限制车辆行驶速度在20km/h以下。③使用优质燃油,减少机械和车辆有害气体排放。 2、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措施:①加强管理,应注意施工废水不得直接排放,必须经沉淀后回用。②施工现场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及自建污水处理站收集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3、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①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机械设备组合以及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禁止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采取适当的封闭和隔声措施。②在与居民区紧邻厂界处设置声屏障,优化施工设备布局,将高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居民区布置。 4、施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必要的分类,以便回收可以二次利用的废弃物,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处置,避免任意堆弃影响土地利用及造成二次污染。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采取定点收集的方式,施工场地内,设置一些分散的垃圾收集装置,并派专人定时打扫清理。施工场地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处理。 二、运营期: 1、废气污染防治:液体桶装物料置于密闭抽料间,经采用泵抽方式(桶装原料开盖后采用吸料管与桶口相接,形成封闭空间)将液体物料泵入高位槽,投料时通过高位槽自动投加,产生投料废气(含高位槽废气)。投料废气(含高位槽废气)、反应废气及不凝气管道收集;灌装工序采用半包围集气罩收集、密闭抽料间微负压收集。水性环氧树脂和水性环氧固化剂投料废气、反应废气;水性异氰酸酯固化剂、水性聚氨酯树脂、水性丙烯酸一级分散体及水性丙烯酸二级分散体投料废气、反应釜不凝气经RCO催化燃烧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2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灌装废气采用半包围集气罩收集、污水处理站采用全封闭定点微负压收集臭气、污泥压滤间废气微负压收集、危废暂存间、空桶周转间采用全封闭库内换风、检验室通风柜收集、储罐区产生的废气经套管收集,经“一级水吸收+过滤器+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处理后和经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的废气一同通过2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设置封闭拆包间,固体料采用密闭投料站自动拆包,随后根据计算机控制称重后,通过开启气动闸板阀门,物料通过管链输送至反应釜内,投料口设置负压收集粉尘后进入配套布袋除尘器(TA003)处理后通过27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丙烯酸丁酯、丙烯酸、酚类、氨、SO2、NOx有组织排放浓度、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以及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6及表9中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苯乙烯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速率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及2中相应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速率应达到参照执行的《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DB 34/4812.1-2024)表1中速率要求。厂区内VOCS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水污染防治:厂区工艺废水(丙酮精馏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质检废水、废气吸收系统置换排水经自建的50m3/d“调节池+预沉池+芬顿反应池+沉淀池”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地坪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一同进入自建的120m3/d“调节池+微电解池+一级混凝+水解酸化+中间沉淀池+A/O生化+二沉池”处理。废水中pH、COD、氨氮、BOD5、SS、TP、TN、苯乙烯、丙烯酸、双酚A、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有机碳等污染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表3中“丙烯酸树脂”中3.0m3/t产品限值要求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协议限值,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歙县污水处理厂。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在设计和设备采购阶段,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如低噪的风机、其他各种泵等,从而从声源上降低设备本身的噪声,对风机加装隔声罩,减震垫、消声设施,对泵类通过加装减震垫、室外设置隔声帘等降噪措施,对于车间内生产设备通过对设备加装减震垫,再通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通过对设备加装减震垫,再通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管理: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沾染有毒有害化学品废包装内袋、破损废包装桶,废滤渣及滤网、污水处理站污泥、实验室废物、在线检测废液、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导热油、报废品(非正常工况下产生)、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抽真空冷凝液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完好的包装桶储存于空桶周转间,按危废进行管理,由原厂家回收用作原用途;废包装外袋、废气处理废催化剂、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活性炭、石英砂、树脂等交由厂家回收利用。 5、地下水、土壤防范:生产车间、甲类仓库、丙类仓库、危废库、罐区、罐区卸料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新增)、污泥压滤间、加药间、机修间,设置重点防渗,防渗级别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丁类仓库、消防水池、循环水池设置一般防渗,防渗级别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 6、环境风险防范:设置事故水池有效容积约750m3,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约320m3。雨水管网、事故污水管网经闸阀连通,保障事故状态下雨水、消防水、事故污水可自流至事故应急池;雨水总排口设置控制总阀以确保初期雨水完全进入初期雨水池及事故状态下雨水不外排;生产车间、甲类仓库、丙类仓库、储罐区四周等设置导流沟与事故污水收集系统连通,污水排放总口设置排污总阀以确保事故状态下的超标废水不外排。完善各类环节保护管理制度,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废水、废气、噪声、固废设立规范标牌;有组织废气建立采样平台;废水排口规范化。罐区设置围堰,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检测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火灾手动按钮等预警系统。 三、结论 评价认为,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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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微波消毒生产线项目 |
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翰山村黄山福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黄山福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
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拟在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翰山村黄山福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现有厂区进行建设(东经118度17分32.279秒,北纬29度47分24.046秒),总占地面积约1.6hm2,项目不新增建筑面积,总投资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本次建设项目为“黄山市危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易地重建项目”投产运行前的过渡期建设项目,项目拟改造厂区现有车间,建设1条6t/d医疗废物微波消毒生产线,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可达1980t/a。微波消毒处理装置投产运行后厂区现有2套焚烧炉均关停,不再使用。 |
1、大气环境防治措施 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NH3、H2S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在微波处理系统进料口、破碎上方、出料口和微波消毒系统上方均设置集气罩,集气罩采用不锈钢框架,将进料和破碎都集中在密闭的环境中,同时使消毒系统内部形成微负压状态,减少无组织排放。医废暂存库采用全封闭车间设计,整体换风,对暂存库的废气实施集中收集,保持暂存库微负压,收集后废气进微波消毒处理系统废气治理设施处置;对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厌氧池等设施进行加盖防臭。 微波处理系统上料、破碎废气采用集气罩集气,废气经微波消毒设备内部“膜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处理,处理后废气汇同微波消毒废气、出料废气、医废暂存库废气经外接“旋流塔+膜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确保全厂区所有废气有效、精准收集,活性炭定期更换,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应达到《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无组织VOCs排放监控点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限值要求。废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厂界外100m范围设置为企业环境防护距离,企业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2、地表水环境防治措施 全厂排水系统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建成后厂区产生的周转箱及车辆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循环碱液、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软水制备反冲洗废水及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A/O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接触消毒”工艺,处理能力:30t/d)处理,废水达到《医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标准,氨氮、色度达到黄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协议标准后每周运送至黄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做好废水委托处理的记录和台账。 3、声环境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减震、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医疗废物处理残渣贮存在医废微波处理残渣库,委托黄山市徽州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处置;对废活性炭、废过滤膜、污泥、废周转箱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家维修时带回。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5、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6、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输、交接、贮存和处理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三、结论 评价认为,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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