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
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省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列入《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四、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政策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3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
(2020年本,试行)
一、农、林、牧、渔业 | |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药材种植、大棚种植 |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
2 | 不涉及发酵工艺且年加工1万吨以下的粮食及饲料加工 |
3 |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植物油加工 |
4 | 年加工2万吨以下的肉禽类加工 |
5 | 年加工2万吨以下的水产品冷冻加工 |
6 | 单纯分装的淀粉、淀粉糖 |
7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 |
8 | 蛋品加工 |
三、食品制造业 | |
9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 |
10 | 单纯分装的乳制品制造 |
11 | 单纯分装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12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13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及其他食品制造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
14 | 单纯勾兑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15 | 单纯调制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16 | 精制茶加工(不含茶制品) |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 |
17 | 不涉及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且年加工100万件以下的服装制造 |
六、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18 | 不涉及化学处理、喷漆工艺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 |
19 | 仅涉及切割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
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20 | 不涉及喷漆、电镀、机加工的工艺品制造 |
九、金属制品业 | |
21 |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金属制品制造 |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 |
22 |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通用设备制造 |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 |
23 |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专用设备制造 |
十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除外) | |
24 |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十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25 |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 |
十四、仪器仪表制造业 | |
26 |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仪器仪表制造 |
十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27 | 企业使用电热锅炉 |
十六、环境治理业 | |
28 | 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提高环境风险等级的现有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设施改造 |
十七、公共设施管理业 | |
29 | 公共厕所 |
30 | 日处理50吨以下的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31 |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类 |
十八、房地产 | |
32 |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项目;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规划环评已通过审查、规划批复范围内的开发区的标准厂房建设;民宿、农家乐 |
十九、卫生 | |
33 | 门诊部(所)(不含检验、化验的,无床位的) |
二十、社会事业和服务业 | |
34 | 不涉及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35 | 批发、零售市场 |
36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37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业 |
3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 |
39 | 城市公园、植物园 |
40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41 | 除新建、扩建外的加油(气)站 |
42 | 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的洗车场 |
43 | 不涉及喷漆工艺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44 | 陵园、公墓 |
45 | 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健身、游泳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
46 | 以下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洗染服务、保健养生服务、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汽车美容装潢(不含喷漆工艺)、非机动车修理(不含喷漆工艺)、宠物饲养及宠物美容服务 |
二十一、水利 | |
47 |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堤坝绿化等堤坝养护工程;小型沟渠的护坡项目 |
二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48 | 公路维护、四级公路改扩建项目 |
49 | 城市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城市支路项目;现有城市市政道路桥梁、排水(污水)管网、管道、廊道改造 |
50 | 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 |
备注:1.建设项目类型及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产业政策。 2.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废水未接入污水处理 厂或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使用非清洁 能源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 3.豁免目录中的环境敏感区,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中相应规定执行。 4.以家庭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5.涉及组装或测试的建设项目如含有探伤、钻孔、切割、冲压、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测试,不予豁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