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 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24-07-10 00:00 ] 至 [ 2024-08-09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厘清噪声部门职责分工,落实领导批示要求,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全市统一,确保部门职责明确、工作衔接顺畅、监管无盲点无遗漏,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扰民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0号) 《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黄环委〔2020〕3号)等规定,市环委办牵头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0日至8月9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sthjj.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3号,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b2320322@126.com。

3.电话方式:0559-2320369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

序号

条款

法律内容

职责部门

1

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由特殊活动主办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市政等各类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证明。

3

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由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4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按照本方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四条职责分工执行。

5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生产、销售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对使用淘汰设备、采用淘汰工艺的违法行为,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对进口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6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7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建类项目)、交通(交通类项目、海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水利(水利类项目)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8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建类项目)、交通(交通类项目、海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水利(水利类项目)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9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涉及娱乐场所超时经营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除上述之外,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10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一项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第三项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先行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提请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且涉及公民个人住所,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他建筑物的室内装修活动,移交至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项、第四项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1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除上述之外,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为《新噪声法》),已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旧版本同日废止。《新噪声法》共9章90条,将噪声分为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四类。因各地机构设置情况不同,各地地方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也不一,为了便于地方结合实际更好地执行《新噪声法》,《新噪声法》有13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将噪声监管职责交由地方政府指定。

2024年5月7日,省委书记韩俊在《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促进噪声污染防治常治长效》(《安徽生态环境工作简报》第4期)上对阜阳市明确《新噪声法》职责分工的作法给予充分肯定,批示要求各地参考。何毅市长批示要求认真学习借鉴,戴炜副市长批示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审。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精神,推进《新噪声法》部门职责分工全市统一,确保部门职责明确、工作衔接顺畅、监管无盲点无遗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对需政府指定的职责予以明确。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0号)、《安徽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黄环委〔2020〕3号)。

三、起草过程

依据上述文件,参考上海、武汉、泉州、合肥、阜阳等市职责分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1月和2024年4月先后两次向市公安局、住建局等16个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第一次征求意见共收到2个单位9条反馈意见,其中公安部门反馈意见3条、住建部门反馈意见6条(另外14个单位无意见或未反馈),经认真研究,决定部分采纳公安部门反馈意见1条。第二次征求意见共收到2个单位5条反馈意见,其中公安部门反馈意见1条、住建部门反馈意见4条(另外14个单位无意见或未反馈),经认真研究,不予采纳。其中,第七十九、八十条2个条款的部门职责分工,《新噪声法》规定已基本明确,无需再予明确。

四、主要内容

1、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建议:由特殊活动主办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市政等各类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证明。

3、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建议: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4、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建议:按照本方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四条职责分工执行。

5、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建议:对生产、销售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对使用淘汰设备、采用淘汰工艺的违法行为,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对进口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6、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建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7、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建类项目)、交通(交通类项目、海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水利(水利类项目)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8、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建类项目)、交通(交通类项目、海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水利(水利类项目)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9、第八十一条“(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建议:涉及娱乐场所超时经营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除上述之外,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10、第八十二条“(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建议:第一项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第三项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先行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提请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且涉及公民个人住所,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他建筑物的室内装修活动,移交至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项、第四项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1、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建议: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除上述之外,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08-13 15:29

2024年7月10日,我单位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 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