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年第53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现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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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黄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黄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黄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健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含日常运维、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等经费)。区县生态环境分局是所辖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运维管理
第十条 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四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村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区县生态环境分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管理信息化应用,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掌握设施运行动态。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每年对优秀乡镇政府和运维单位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各区县应当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各区县应对处理规模大于20吨/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出水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对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区县、乡镇两级财政承担。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含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区县、乡镇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运维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黄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健全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管护机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1年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制度。各省(区、市)于 2022年6月底前,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或相关文件)。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环境保护法要求,履行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确保设施运行的责任,鼓励第三方治理,引导村民参与,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明确设施产权归属,明晰设施建设及运维资金来源,落实设施用电用地优惠政策,建立责权清晰、程序规范、保障有效的管理制度。”
我市历年来建设了大量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各区县也已出台了相应的运维管理的措施,但管理要求和水平参差不一,为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今年5月25日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抓紧制定全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今年6月完成《黄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初稿,并函询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乡村振兴局以及各区县政府的意见,均已收到书面回复意见。同时,通过《内部信息交流单》征求了局各科室、下属单位、安徽省黄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意见。7月29日,召开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会,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黄山高新区安监环保局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再次征求了与会人员意见,我局已根据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下一步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二十三条。
一是总则。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强调运维管理原则和目标。
二是职责分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以及市、县、乡镇三级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三是运行维护。提出具体的、有操作性的设施运维管理举措和要求。
四是监督考核。明确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设施运维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具体监督措施,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五是资金保障。提出运维资金筹措机制及管理要求。
六是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运维管理考核办法。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0日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10-26 11:072021年 9月22日,我单位就 《黄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建议0条。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