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安江上下游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李国英省长主持召开的研究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9]82号)要求,积极探索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初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我办起草了《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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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交易,根据《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方法(试点)》(黄政办〔2020〕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交易的水污染物为现阶段国家作为涉水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统一在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平台上进行。
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排污权交易系统和管理系统,并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平台、信息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数据及时共享推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和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等。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
(一)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二)拥有储备排污权的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
受让方是指:
(一)因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需要通过有偿获取增加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二)对排污权进行回购的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
第七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出让或受让排污权须向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八条 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拟进行出让、抵押、租赁的,应按规定补缴出让、抵押、租赁的排污权使用费后方可参与交易。排污权使用费按排污权使用费基准价格执行。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委托、信息发布、意向受让登记、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等。
第十条 出让委托及信息发布:
(一)排污单位出让方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出让委托书》;
2. 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的《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出让审核意见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核定的排污权文件。
(二)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出让方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上述材料1、2。
(三)交易机构在收到出让相关材料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出让委托受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四)交易机构应在出让委托受理当日在网站刊登出让公告,公开通过审查的排污权出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出让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出让标的名称、出让标的数量、挂牌价格、挂牌时间及期限、受让登记时间、受让登记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五)公告期间,如出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排污权交易正常进行的,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书面通知交易机构撤销公告或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登记及信息发布:
(一)出让公告时间同时为意向受让登记时间。意向排污单位受让方在受让登记时,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排污权使用费基准价格计算意向受让数量所需金额的30%缴纳受让保证金,并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意向受让登记书》;
2.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的《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意向受让审核意见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核定的排污权文件。
(二)交易机构在收到所需意向受让登记材料当日,对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受让登记受理通知书》,即获得参与交易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确定交易方式:
交易机构在出让公告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交易方式、交易日期等。交易日期一般为出让公告期结束后第2个工作日。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商出让、电子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协商出让。当出让公告期满,无排污单位受让方响应时或交易完成后仍有余量时,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可回购排污权,由交易双方协商出让。
(二)电子竞价。当出让公告期满,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如果意向受让总量等于或小于出让量时,意向受让方按时登录竞价系统完成报价确认;如果意向受让总量大于出让量,则采取多次报价形式,遵循价高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意向受让方按时登录竞价系统结合自身实际报价,最终根据报价高低顺序确定受让顺序,以意向受让方各自最终有效报价进行受让分配。
(三)其他方式。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组织交易及成交签约: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根据网站公告确定的交易日期,由交易机构组织双方交易。
(二)交易完成后第1个工作日,交易机构在网站上对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标的、交易方式等具体交易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交易机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价款结算及交易鉴证:
(一)交易价款由交易机构实行统一结算,但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作为交易主体的除外。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作为交易主体的价款结算须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二)受让保证金退还:
1.没有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机构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
2.意向受让方取得竞价资格但没有取得受让权的,其保证金在竞价交易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全额退还。
3.已取得受让权的意向受让方,不按期履行相关程序,或不履行《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视同放弃受让权,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转入出让方账户。
4.交易机构退还受让保证金时,不计利息。
(三)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作为出让方的,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部门规定将交易价款转入财政非税账户。交易双方凭出入账凭证至交易机构申请交易鉴证,交易机构在收到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新安江流域水排污交易鉴证书》。
(四)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作为受让方的,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在合同签订后,按财政部门规定将交易价款转入企业账户。交易双方凭出入账凭证至交易机构申请交易鉴证,交易机构在收到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新安江流域水排污交易鉴证书》。
(五)排污单位作为出让、受让方的,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转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无息)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并向交易双方出具《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
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交易双方须持《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合同》《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向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
第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终止:
(一)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者与排污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和书面证明,并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的。
(三)排污许可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五)交易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终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的排污权无效,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欺骗等方式出让或获取排污权的。
(二)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三)其他认定无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和违反交易规则的其他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须严格履行交易合同,并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的,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先行在徽州区循环经济园区和歙县循环经济园区施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新安江流域推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可根据试点情况和国家最新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