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20-10-16 15:43 ] 至 [ 2020-11-17 15:43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安江上下游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李国英省长主持召开的研究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9]82号)要求,积极探索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初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我办牵头起草了《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1117日。

联系电话:2320238   邮箱:35332215@qq.com

附件:《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16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方法(试点)》(黄政办〔2020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是指排污权储备机构通过预留、收回、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是指排污储备机构通过定额出让或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现阶段实施排污权储备的主要污染物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管理、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市价格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价格行为的监管。

设立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新安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工作;储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参与排污权市场交易;开展排污权储备与交易的试点研究。

第六条 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平台,承担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等交易工作。

第二章  排污权储备

第七条 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

(一)预留初始排污权;

(二)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权;

(三)排污单位闲置超过三年的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五)由政府投入全部资金进行污染治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

(六)其它来源。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权分配过程中,可预留一定比例的初始排污权作为政府储备量,预留比例应根据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减排潜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九条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予以无偿收回,并纳入政府储备量。

第十条 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指标闲置期超过三年,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按照排污权使用费基准价予以回购储备。排污权指标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回。

第十一条 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有效期到期自动延续。

第三章  排污权出让

  第十二条 政府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由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出让。

第十三条 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通过出让(协商、拍卖、挂牌等)等形式将储备的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重点支持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项目建设。出让(协商、拍卖、挂牌等)等程序和要求应按《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出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金额等信息,接受价格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其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第四章  排污权储备出让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出让排污权的,应当一次性缴清款项,或者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缴款。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支付购买排污权的款项,由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征收或委托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代征。

  第十七条  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或委托的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  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或委托的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时限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权出让收入,确保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及时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排污权出让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一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先行在徽州区循环经济园区和歙县循环经济园区施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新安江流域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111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可根据试点情况和国家最新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0-11-17 15:43

2020年 10月16日,我单位就 《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有实质内容网民意见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