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
为稳定和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和《黄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黄山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办代起草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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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为禁用区,具体区域为:花山大桥—皖赣铁路—轩辕大道—龙川大道—京福高铁—合铜黄高速公路—徽杭高速公路—花山路所围区域(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Ⅰ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告,结合实际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附件:黄山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