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19-12-06 11:54 ] 至 [ 2020-01-06 11:54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为稳定和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和《黄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黄山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办代起草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6日。

联系电话:2320063     邮箱:707359707@qq.com

附件: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为禁用区,具体区域为:花山大桥—皖赣铁路—轩辕大道—龙川大道—京福高铁—合铜黄高速公路—徽杭高速公路—花山路所围区域(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Ⅰ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告,结合实际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附件:黄山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0-01-06 11:54 2019年 12月6日,我单位就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