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大气办关于《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18-11-12 09:59 ] 至 [ 2018-12-12 09:59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为稳定和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安徽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和《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办起草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

联系电话:2320133   传真:2320065

邮箱:819177218@qq.com

附件: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11月9 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稳定和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市中心城区(屯溪区),具体区域为:花山大桥—皖赣铁路—轩辕大道—龙川大道—京福高铁—合铜黄高速公路—徽杭高速公路—花山路所围区域。

二、本着从严要求,我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为III类(严格),包括以下燃料或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必须按照要求予以改造或拆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大气办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黄大气办〔2014〕20号)同时废止。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 日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18-11-16 09:59 未收到反馈信息,故无采纳情况。